呼和浩特市前三季度“四上”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情况简析
伴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较先进的商业模式在中国快速兴起并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今年以来,我市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市场体系,依托现代农牧业、现代服务业和云计算等特色行业和优势产业,优化发展环境,培育电子商务品牌,,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截止9月底,我市电子商务持续呈良好的发展态势。
前三季度,在全市 “四上”单位中,有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19家,实现交易额1480.27亿元,同比增长3.41%,其中,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953.36亿元,同比增长6.88%;平台采购的金额(即自营电子商务采购额)526.91亿元,同比下降2.38%。
在全市的19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自营平台实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782.12亿元,同比增长6.77%,采购额526.91亿元,同比下降2.39%;非自营平台交易额171.24亿元,同比增长7.37%。
在19家电商平台中,工业企业平台8家,实现交易额1451.39亿元,占总交易额的98.05%,同比增长1.64% ;服务业企业平台5家,实现交易额18.70亿元,同比增长6.06倍;批零贸易业企业平台6家,实现交易额10.18亿元,同比增长12.76倍。
前三季度,全市19家电子商务平台实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953.36亿元,同比增长6.88%。其中,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实现销售额810.33亿元,占全部销售金额的85.00%,同比增长6.68%;区外地区实现销售额143.03亿元,占全部销售金额的15.00%,同比增长6.88%。其中,国内实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金额较大的地区为北京、江苏、河北,为别实现销售额17.60亿元、16.40亿元、15.31亿元。
前三季度,全市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为953.36亿元,其中对单位(B2B+B2C)销售商品的金额929.24亿元,同比增长4.50%;对个人(B2C+C2C)销售商品的金额24.12亿元,同比增长7.84倍,提供服务的金额21万元,同比增长5.00%。
前三季度,全市规模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仅19家,且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不够丰富,大多数企业仅仅将电子商务当作传统销售渠道的补充,集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全流程电子商务平台更是缺乏。19个平台中,除工业企业中几个较大平台交易额较高,其余大部分平台交易量较小,合计交易额占比不足一成。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开展信息化,需要既懂企业管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大多数企业缺乏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部分企业所雇佣的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也相对有限,很难适应和承担企业信息化所赋予的重任,致使本地电商企业特别是平台类和支撑服务类电商企业规模不大且实力不强。
虽然从商业、服务、信息等方面的电子商务应用已经逐渐普及,但就本市的情况而言,受人群、年龄层及地域影响,对电商的了解和应用还需要一定时间。而我市的优势产业,尤其是肉类、绒毛等农畜产品以及民族文化、旅游文化等行业电子商务发展不够充分,知名度、影响力有限,没有形成具有综合服务能力和产业带动力的区域电商品牌。
虽然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短,但作为新兴商业模式,方便、快捷、多选择性、kaiyun开云更优质的服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群所接受。对服务型企业来讲,尽快转变传统观念,引入电子商务是十分重要的。电子商务可以让企业获得巨大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
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继续完善电子商务政策,优化发展环境,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监管,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大“互联网+”人才培养力度,采取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中高端跨境电商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呼和浩特市高校资源,支持高校以人才需求为导向实施教学,鼓励高校与企业创新合作,开展“互动式”人才培养,培养一批掌握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积极引导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向城乡社区等不同人群提供购物消费、餐饮娱乐、家政养老、缴费充值、健康医疗、物流快递等民生服务,推动电商平台广泛应用。培育一批地区影响力大、规模实力强的电商企业,树立良好电商企业形象,打造本土标杆品牌企业,带动行业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注:1.平台交易额有关指标的逻辑关系如下:(1)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额=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其中: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自营电子商务销售额+自营电子商务采购额;
(2)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自营电子商务销售额+非自营电子商务销售额,其中:非自营电子商务销售额=非自营电子商务采购额=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
2.B2B:电子商务交易对象为企业对企业;B2G:企业对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销售商品和服务金额的合计;B2C:电子商务交易对象为企业对消费者;C2C:个体户对消费者的销售商品和服务金额的合计。

主办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网站标识码:1501000001

呼和浩特市纪委监委举报电线网上举报:emsp;邮编:010010接诉即办(投诉热线

伴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特别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作为较先进的商业模式在中国快速兴起并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今年以来,我市加强政策支持,完善市场体系,依托现代农牧业、现代服务业和云计算等特色行业和优势产业,优化发展环境,培育电子商务品牌,,进一步提升综合服务水平。截止9月底,我市电子商务持续呈良好的发展态势。
前三季度,在全市 “四上”单位中,有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19家,实现交易额1480.27亿元,同比增长3.41%,其中,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953.36亿元,同比增长6.88%;平台采购的金额(即自营电子商务采购额)526.91亿元,kaiyun开云同比下降2.38%。
在全市的19家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中,自营平台实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782.12亿元,同比增长6.77%,采购额526.91亿元,同比下降2.39%;非自营平台交易额171.24亿元,同比增长7.37%。
在19家电商平台中,工业企业平台8家,实现交易额1451.39亿元,占总交易额的98.05%,同比增长1.64% ;服务业企业平台5家,实现交易额18.70亿元,同比增长6.06倍;批零贸易业企业平台6家,实现交易额10.18亿元,同比增长12.76倍。
前三季度,全市19家电子商务平台实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953.36亿元,同比增长6.88%。其中,在内蒙古自治区内实现销售额810.33亿元,占全部销售金额的85.00%,同比增长6.68%;区外地区实现销售额143.03亿元,占全部销售金额的15.00%,同比增长6.88%。其中,国内实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金额较大的地区为北京、江苏、河北,为别实现销售额17.60亿元、16.40亿元、15.31亿元。
前三季度,全市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为953.36亿元,其中对单位(B2B+B2C)销售商品的金额929.24亿元,同比增长4.50%;对个人(B2C+C2C)销售商品的金额24.12亿元,同比增长7.84倍,提供服务的金额21万元,同比增长5.00%。
前三季度,全市规模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仅19家,且电子商务应用模式不够丰富,大多数企业仅仅将电子商务当作传统销售渠道的补充,集商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为一体的全流程电子商务平台更是缺乏。19个平台中,除工业企业中几个较大平台交易额较高,其余大部分平台交易量较小,合计交易额占比不足一成。
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基础,开展信息化,需要既懂企业管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大多数企业缺乏复合型信息化人才,部分企业所雇佣的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也相对有限,很难适应和承担企业信息化所赋予的重任,致使本地电商企业特别是平台类和支撑服务类电商企业规模不大且实力不强。
虽然从商业、服务、信息等方面的电子商务应用已经逐渐普及,但就本市的情况而言,受人群、年龄层及地域影响,对电商的了解和应用还需要一定时间。而我市的优势产业,尤其是肉类、绒毛等农畜产品以及民族文化、旅游文化等行业电子商务发展不够充分,知名度、影响力有限,没有形成具有综合服务能力和产业带动力的区域电商品牌。
虽然电子商务发展时间较短,但作为新兴商业模式,方便、快捷、多选择性、更优质的服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群所接受。对服务型企业来讲,尽快转变传统观念,引入电子商务是十分重要的。电子商务可以让企业获得巨大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
加快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继续完善电子商务政策,优化发展环境,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监管,提高政府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大“互联网+”人才培养力度,采取引进与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中高端跨境电商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呼和浩特市高校资源,支持高校以人才需求为导向实施教学,鼓励高校与企业创新合作,开展“互动式”人才培养,培养一批掌握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积极引导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向城乡社区等不同人群提供购物消费、餐饮娱乐、家政养老、缴费充值、健康医疗、物流快递等民生服务,推动电商平台广泛应用。培育一批地区影响力大、规模实力强的电商企业,树立良好电商企业形象,打造本土标杆品牌企业,带动行业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注:1.平台交易额有关指标的逻辑关系如下:(1)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额=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其中: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自营电子商务销售额+自营电子商务采购额;
(2)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自营电子商务销售额+非自营电子商务销售额,其中:非自营电子商务销售额=非自营电子商务采购额=非自营电子商务交易额。
2.B2B:电子商务交易对象为企业对企业;B2G:企业对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销售商品和服务金额的合计;B2C:电子商务交易对象为企业对消费者;C2C:个体户对消费者的销售商品和服务金额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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