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销策划合同_
如在活动执行过程中,因活动需要而发生本合同计划之外的费用,乙方应提前向甲方说明,并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2、执行费结算方式: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金额( 元)的()%作为市场调研费,乙方调研后做出具体项目计划,项目正式启动后前三个工作日支付总额的()%作为项目实施费,项目结束后再根据效果支付剩余部分的费用
3、活动执行期间,乙方按照与甲方约定的要求每周向甲方提交每场活动的执行评估和相关照片/影像证明。如因乙方原因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甲方以考核未达标向乙方追偿违约金。
4、甲方修改活动内容需得到双方确定,如在时间,费用条件超出合同约定的时间,任意修改活动内容或延误活动开展,责任由甲方承担。
5、在合同履行中,乙方不得为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处于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服务,如乙方违反本项规定,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改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出现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复印件及合同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
6、乙方不得将该活动方案的相关信息向无关之第三方泄露。若有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丙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乙方不负违约责任,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甲方报告所发生的不可抗力并由甲方当地相关负责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否则,乙方的不可抗力的因素不能排除。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应采取包括起诉、应诉、上诉以及申诉在内的一切措施保护甲方的利益,
2、甲方免于因乙方服务而引起的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赔偿责任由乙方独自承担。
1、乙方将按照双方确认之甲方书面要求按时完成所承诺项目。活动执行过程中甲方有权对活动方案进行调整。如因此增加(或减少)的费用,由甲、乙方协调确认。
2、项目具体执行前,细案等内容需由甲、乙方确认,乙方不得依据甲方的确认对抗甲方,但甲方需对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调整部分负责。甲方可根据需要调整时间安排,但需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照甲方最终确认细案按时完成。
2、如由于乙方的职员的工作疏忽、错误而造成与甲方书面提出的工作目标不符的问题,乙方将提供无偿修改服务,直至符合甲方要求为止,增加工作量,甲方不负担任何费用。
3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进度完成某个项目,每延迟一日,按照合同总金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十个工作日未完成的,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执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0%之违约金。
3、乙方负责亲自完成本次店销活动,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执行此次店销活动,否则相应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一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与其所聘用工作人员签署劳动合同,乙方与工作人员产生的任何劳动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自行处理与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在本合同签署后或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发现乙方违反上述保证或不具备保证的资格,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而不构成违约。在合同解除后,甲方仍保留要求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权利。
6、乙方在活动执行过程中除甲方原因给第三方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7、在活动期间,如因为天气等不可抗力发生活动的推迟,则根据甲方需要,对活动进行取消和改期处理。
4、甲方保证授予活动使用的与甲方有关的各项称号和标识符合相关部门规定,同时不构成对第三方的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商务信息咨询”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店内产品的营销策划及推广促销活动(以下简称:店销活动)。活动渠道分别为甲方的各直营门店。活动形式为同时在店内开展推广、售卖。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kaiyun中国官方网站约定即构成该方违反本合同的事实;该方应向非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补偿非违约方因而实际及可能承受或遭致的所有损失、责任、赔偿金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法律顾问费,法律顾问费应为符合国家规定的律师代理费。仅指诉讼、仲裁)。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条款是累加的,不应互相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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